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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与周**(另案处理)、唐**(另案处理)、孔**(另案处理)、廖**(另案处理)、任**(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共同或分别在罗平县法金甸后山至水沟林场一带等的山上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0余人,其中被告人李**多次负责在罗平县城融庭假日酒店、沾益辣子鸡店旁边、罗平三中后大门等地安排“工作车”接送赌博人员前往赌场参与赌博。期间,所开设赌场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坡衣居委会以土村旁的杉树林、2015年8月5日在罗平县罗雄街道箐口村旁边的山上被罗平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被告人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水弘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3册、补充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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