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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强制猥亵罪)(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3819,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白城市洮北区**镇**场。因涉嫌强制猥亵,2019年11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到白城市洮北区**镇的邻居刘某某家中,言语挑逗并强行搂抱被害人刘某某,并退下自己的裤子,用卫生纸擦拭下体液体,将卫生纸扔在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2.证人庞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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