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路**号经营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无故拖欠该公司员工王某某2019年2-3月份工资7000元,拖欠李某乙2019年1-3月份工资8500元,共计拖欠两名员工工资15500元。2019年6月17日,王某某、李某乙向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北关区人社局)投诉**公司拖欠工资一事,同年7月1日,北关区人社局向被告人李某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北人社监令字[2019]第**号),在限期内李某甲仍未支付王某某、李某乙工资。后北关区人社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直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才将拖欠王某某、李某乙的15500元工资结清,并于2019年9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卷宗、银行流水、收据、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案发后已结清所拖欠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检察员:付红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