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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来,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女友冯某某及朋友龙某某到龙山县牧马人酒吧喝酒。同在酒吧喝酒的黎某某坐在李某某等人酒桌一侧T台边的音响上,脚踩在李某某等人的酒桌上。李某某不想惹事便前去找保安求助,但未果,李某某回到酒桌时见黎某某拿起自己酒桌上的水果喂冯某某,便起身制止。黎某某被制止后便拿水果砸了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被砸后拿起酒瓶走到黎某某身旁朝黎某某头部砸去,过程中酒瓶破裂致使黎某某左侧面部受伤。经鉴定,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0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病历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黎某某和李某某的伤情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冯某某、贺某某、向某甲、郑某某、向某乙、彭某某、向某丙、吴某某;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大鸿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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