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租用霸州市胜芳镇开发区一厂房非法经营镀锌厂,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70余吨废水(属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排放的废水PH值为6.79,锌含量34.9mg/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6.引流实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暗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玉彪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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