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1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0332县霍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店镇莫店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6mg/100ml, 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39********)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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