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阜南县**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决)商定,由刘某某驾驶皖******(辽*****挂)半挂车帮助李某某将砂子从黄岗一砂场运往中岗**搅拌站。当日17时许,刘某某驾驶超载的皖******(辽*****挂)半挂车沿328省道行驶,行驶至**镇**村**庄段时,被阜南县运管所张寨稽查站工作人员姚某某、徐某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刘某某出示相关证件并下车配合检查。刘某某不配合执法,并电话告知李某某。李某某驾驶其白色无牌面包车到达现场后与稽查站工作人员海某某讲话说情,海某某未同意放行。姚某某等人指挥刘某某将车辆靠边停止,刘某某不听从指挥,驾驶车辆强行闯卡,并将姚某某顶在车前,姚某某站在车前保险杠上多次拍打车前玻璃要求停车并告知危险性,刘某某仍置之不理并言语威胁。稽查站工作人员叶某某、海某某等人驾驶稽查站公务车追赶。途中,李某某驾驶白色无牌面包车超过叶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多次左右打方向盘阻止叶某某等执法人员拦停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李某某驾车行驶至中岗镇田拐东侧一路口时离开。刘某某驾车行驶约4.8公里后到达**搅拌站后停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姚某某、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