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乡**村。2003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2日因开设赌场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被告人李某某为高某某(已判刑)的赌局在容城县城子村寻找到的房屋为赌博场所,高某某组织孙某某、肖某某等多人用牛牌进行赌博活动,李某某负责抽头渔利6千余元。事后高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开工资500元。
2、2017年阴历八月十五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为华某某(已判刑)的赌局在容城县城子村寻找到的房屋为赌博场所,华某某组织孙某某、肖某某等多人用牛牌进行赌博活动,李某某负责抽头渔利1千余元,华某某给李某某开工资300元。
3、2017年阴历八月十五后,被告人李某某为华某某(已判刑)在定兴县西各庄村寻找到李某某各的房屋为赌博场所,华某某组织孙某某、肖某某等多人用牛牌在西各庄村组织两次赌博活动,李某某负责抽头渔利4千余元。每次事后华伟给李某某开工资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肖艳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容城县**乡**村;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