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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200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街道**房**。无前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3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因需要资金参与赌博,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民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将从网上下载的口罩照片在QQ群、QQ空间发布虚假的可订购医用口罩信息,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合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鹏、刘某某贵、余某甲三名被害人款项人民币130598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5日,被害人梁某某鹏通过QQ群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发布有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便通过微信(昵称:v—gou,微信号:Worth***nent)添加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昵称:捺捺,微信号:you***61718)为微信好友,并向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购买口罩,合计向被告人李某某微信、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1**187671)及其提供的赌博上家吉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101***176)转账人民币70298元。期间,被害人梁某某鹏多次催被告人李某某发货,而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以口罩需要赶工、排单发货为由拒不发货。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退还部分口罩款人民币38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余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银行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QQ群宣传界面,转账界面截图,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梁某某鹏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梁某某鹏为赚取口罩差价,遂在“闲鱼”网站发布口罩出售信息。2020年2月6日,被害人余某甲(微信号:xia***O3l3O,昵称:美娅纹绣合作独家减肥余某乙)添加梁某某鹏为好友并表示要购买口罩,而梁某某鹏为从中赚取差价,便与被告人李某某商议好每个口罩2.3元,而梁某某鹏向被害人余某甲报价每个口罩2.5元。尔后,被害人余某甲准备购买15000个口罩,便通过手机银行(户名:余某丙培,账户:6228481186*******8)向梁某某鹏提供的银行卡(户名:李某某,卡号:6228481****7671)转账人民币37500元。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转账差价3500元给梁某某鹏,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且不发货,且将余款人民币34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赌博。尔后,被害人余某甲未能收到口罩遂要求梁某某鹏退款,而梁某某鹏在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某退款无果的情况下,垫付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余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银行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QQ群宣传界面,转账界面截图,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梁某某鹏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余某甲的陈述;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三)2020年2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贵(微信号:AA15***8499,昵称:惠通)通过他人推送添加被告人李某某(昵称:豪仔(信息没回,请语音),微信号:Liyouhao8***688)为微信好友。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并与被害人刘某某贵商议好口罩单价并承诺发货,被害人刘某某贵于2020年2月份通过微信转账口罩款项人民币228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银行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QQ群宣传界面,转账界面截图,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其他书证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贵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腾讯公司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还部分赃款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万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DVD光盘一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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