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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云南省腾冲市固东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2019年9月8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 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银灰色越野车,从缅甸板瓦经中国云南省腾冲市滇滩垭口通道入境腾冲市滇滩镇,海关工作人员在其办结入境申报手续后,对其车辆进行查验,当场从其车辆引擎盖下发动机舱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黑熊头1个。经鉴定,该黑熊头来源于食肉目熊科棕熊属黑熊,黑熊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珍贵动物制品黑熊头从我国境外非法运至我国境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文晓

代理检察员:丛丽萍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有江取保候审于腾冲市固东镇和平村委会太平5组10号其处所,联系电话18164665046。

2.侦查卷宗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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