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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滥伐林木案件)(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环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68********,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队。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将其从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六组村民詹家勇处购买的位于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六组南河滩林地的杨树砍伐。经淮滨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现场被伐杨树共计79棵,折合立木蓄积27.5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碧雪、李建超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证言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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