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4********,汉族,初中,家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系村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樊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驾驶其工队的一辆双排小货车,携带蹬杆爬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合阳县岔峪村附近花椒地里,盗走HYA50*2*0.5型通信电缆278米(鉴定价格为2224元),后将被盗电缆出售至刘某某(已判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并将赃款分获、挥霍,李某某分得赃款300元(已退)。
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9月4日到韩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予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首,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阳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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