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怀柔区**社**,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镇**村**组,现住该村。因盗窃,于2012年9月27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1月19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越洋、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12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馆内,先后四次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共计23700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工资抵扣方式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300元。
二、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南关加油站对面处,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本田CRV轿车(车牌号:京Q****7)右侧前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余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80元。
三、2020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北京市怀柔区京密饮水管理处北侧20米处,将被害人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3)右侧前门玻璃砸碎,未窃取车内物品。
四、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北京市怀柔区华欣湾小区二期西侧处,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奔驰CLA200轿车(车牌号:京P****5)左侧前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SEVENFRIDAY牌手表一块及现金人民币15元。经鉴定,被盗SEVENFRIDAY牌手表价值人民币8580元;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80元。涉案手表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鲁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315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雷某某、玄某某、鲁某某陈述;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买手表记录及发票、欠条及事情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4.鉴定意见:关于轿车受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关于机械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及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