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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5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夏**熟睡之机,将夏**放在**镇**足浴店宿舍床上纸袋内的1万元现金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卷外材料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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