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8********,汉族,文盲,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2010年9月1日因盗窃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0年9月27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201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6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某日夜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滑县**镇**村北地被害人刘某某承包的梨园处,盗窃五卷防护网。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防护网价值人民币605元。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步行至滑县**乡**庄南地村民周某某的菜棚处,窃取两个人字梯、两把锄头、两把长铁铲、一把钢锯、二十一个塑料桶,后将前述物品藏匿于自家鸭场。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上述物品除塑料桶无法作价外,其他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7元。在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物品约两天后,被告人李某某步行至**村南地被害人宋某某的玉米地处,窃取一盏太阳能杀虫灯。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太阳能杀虫灯价值人民币2247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共17幅;2.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相关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滑公(瓦岗)行罚决字【2019】11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领取被盗物品领到条,滑县公安局瓦岗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石某某、徐某某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19】1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