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金伢”及“源伢”(身份未查明)两人从邵阳市火车站窜至新邵县**镇**小区,由“金伢”及“源伢”两人望风,李某某通过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室内盗得现金2600元。
2019年10月9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改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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