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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某,男,40岁,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2017年3月7日因吸毒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见其哥哥李某戊外出,从李某戊邻居李某甲的屋场坪翻入李某戊住宅二楼平台,随后从二楼平台进入李某戊住宅内,从停放在一楼堂屋的女式摩托车座位下盗得现金4000元整。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向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退还盗窃款,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戊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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