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观察到邻居李某甲的家人聚集在一楼烧烤,二楼家中无人,便想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盗取财物。一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打算从水管爬上二楼,但水管断裂掉下来失败了。后来,被告人李某某从遂溪县**镇**村文化楼处拿来一把竹梯,利用竹梯爬上李某甲家二楼,从阳台处进入房间,将一条项链、一对耳环、两瓶红酒和一瓶洋酒盗走,其将盗来的财物藏在家中。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依法扣押了盗来的一条项链和一只耳环(两瓶红酒、一瓶洋酒已喝掉,一只耳环丢失)。经价格认证,一条项链和一只耳环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40元;两瓶红酒和一瓶洋酒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9. 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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