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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派出所管内,长春市无固定住址。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7月23日被治安处罚;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1年12月11日被治安处罚;曾因盗窃,于2017年12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插间**号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VIVO X5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四平路钱柜旅店09号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VIVO X9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单元**室**插间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OPPO A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和VIVO Y51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三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550元。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丙、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郭某某、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聿秀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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