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下旬至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中华蜜蜂箱。
第一次是2018年6月底凌晨3时许,在遂溪县**镇**村附近(旧湛江市收费站),被告人李某某盗走了李某甲蜜蜂养殖场的4个蜜蜂箱;第二次是在两三天后再次到该处盗走了2个蜜蜂箱;第三次是2018年7月4日凌晨又到该处盗走了2个蜜蜂箱。被告人李某某盗走蜜蜂箱后均是以每箱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遂溪县**镇**村一名陌生的男子(另案处理),共获利1600元人民币。
经价格认定,李某甲于2018年6月下旬被盗窃的4箱蜜蜂箱价格认定为3200元;于2018年7月1日被盗窃的2箱蜜蜂箱价格认定为1600元;于2018年7月4日被盗窃的4箱蜜蜂箱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8. 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或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2月6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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