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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事先合谋,虚构李某丙以增加户口数,诈骗政府三峡移民迁移补助款及相关后续扶持基金项目补助、爱心助学项目补助等,共计32764.13元。

另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主动退还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口本复印件、爱心助学名单复印件、政策性文件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安置合同、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丁、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共同骗取公私财物,价值32764.1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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