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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李某光,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41982********,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住无棣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9月开始,同案人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已判决)通过与江西超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同案人李某乙、熊某某、李某丙(已判决)采取合作的方式,通过“超圣会员商城”网络平台推广“微商消费3.0”传销返利模式,同时通过在各地开设践行馆直接进行传销活动,并形成了《超圣公司理财返现积分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单为900元,每个工作日送24个超圣积分。另有直推奖励和指导奖励,其中直推奖励每单享受45个超圣积分;指导奖励分为九代,每单每天收益第一代1.5个积分,第二代1.3个积分,第三代1.1个积分,直至第九代0.1个积分等,超圣积分可以兑换现金和对冲报单。投资者通过认购900元的“欣圣胶囊”等保健品注册成为会员并获得相应积分,在上述返利制度利诱下继续发展下线人员,以期获得更多奖励积分。

在整个传销平台(超圣会员商城和数字币系统)的搭建、运营过程中,同案人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均未实际投入资金,2017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该网站停止提现。截止2017年8月13日,该传销组织层级达九层以上,会员遍布江西、浙江、广东、江苏等22个省、市,会员下单数为136912人次,涉及金额为1.168亿元。

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某甲是公司的讲师,负责宣传“超圣微商3.0”消费模式、中医养生等事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超圣公司人员分工表、工资发放明细、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同案人供述:同案人徐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秦某某、吕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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