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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0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 7月1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前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前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货物交易不相符的情况下,向河北某某某车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849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国

闫爱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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