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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某甲,女,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白城市养路段家属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乙,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手机在网络上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发展为片区负责人,与被害人关某某、张某甲等十余人签约了“民族资产解冻”承诺书。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需缴纳报名费、手续费等收取钱款18000余元,分别转账给刘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至今未取得任何回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微信账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需缴纳会费、手续费名义向关某某、张某甲等人收取钱款,通过微信转账交易骗取被害人共计18000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公通字(2019)25号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及相关犯罪的意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晶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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