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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街**号楼**单元**。2013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襄垣县古韩派出所收缴赌资70元,罚款2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任某某谎称做石灰粉、柴油生意需要资金,承诺给被害人分红,分别在本区**等地骗取张某甲、任某某钱款39.5万元、26.76万元,共计66.26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骗取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常曙光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四册,散页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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