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6月5日,吸毒人员庞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叫其帮忙邮寄树菠萝给庞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镇**村的桥头处接到一名绰号叫“鸡士”的男子(另案处理)的两个树菠萝后,来到廉江市**镇***,在准备邮寄时发现其中一个树菠萝中有一小包可疑物品,李某某于是打电话给庞某某,庞某某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该树菠萝中的一小包可疑物品是毒品海洛因,并叫被告人李某某帮他将该包毒品海洛因随树菠萝一起邮寄到佛山市顺德区**镇给他,于是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邮寄的树菠萝里面有毒品海洛因的情况下将该树菠萝邮寄给吸毒人员庞某某。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邮寄的该树菠萝包裹途经**速运***部到达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街**巷**号时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树菠萝中的一小包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李某甲、钟某某、莫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8、检验报告书;
9、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0.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秀宇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含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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