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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手续的情况下,在内乡县**乡**村**组一废弃的老铁矿场处建一制沙场(内乡县**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84平方米。李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主动到内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4月11日由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手续的情况下,继续非法扩大占用林地面积,后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李某某总共占用林地面积37.9亩。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勘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58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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