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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3日09时许,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宾川县**镇**村住宅进行搜查,当场从李某某房间内搜查出疑似气枪一支和疑似气枪子弹1427发。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持有的疑似气枪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气步枪;疑似子弹1427发是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427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宾川县**镇**村**号,电话:1309984****。

2.案卷材料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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