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捕捞)(公开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珠横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路**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珠海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海警局横琴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斗渔28***”号渔船和妻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横琴石栏洲附近海域实施蛇笼捕捞作业,同日21时许被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查获。经勘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蛇笼捕捞工具系“定置串联倒须笼”,属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的禁用工具,且被告人海上作业时间为2019年南海伏季休渔期期间,作业地点属南海伏季休渔海域范围。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莹珍

2020年03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

2.案卷材料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