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陇川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月5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陇川县章凤**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明知老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以600元/m3至820元/m3的价格收购老某某滥伐的杉木原木,收购总价为60493元,约73.772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而非法收购其出售的滥伐林木约73.77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学用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陇川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