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9********,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山林”徒手捕获白鹇幼鸟一只,并带回家中饲养。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疑似白鹇活体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nythemera;白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即:伍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得一只白鹇带回家中饲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超
检察员:张艳竹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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