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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5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史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被告人李**在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史庄村家院内套种罂粟。2019年3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谢集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560株罂粟幼苗。经检验: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案发后,被告人李**主动到谢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1590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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