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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顺河回族区**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土柏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上午9时许,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家住顺河回族区**村**路**号的李某某在家南墙外大棚内非法种植罂粟。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在李某某家附近大棚内发现疑似罂粟幼苗的植物,后民警对疑似罂粟幼苗的植物进行铲除清点,共计1120株。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李某某种植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属毒品原植物。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豫农技协【2019】检字第027号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12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冬云

检察官助理:刘颖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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