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051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1赔40”的赔率并支付码单额6%或5%手续费的形式陆续接受宋某甲(另案处理)投注香港六合彩码单人民币26471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接受占某某(另案处理)投注六合彩码单76700元,接受刘某某投注六合彩码单34040元,接受杨某甲投注六合彩码单3585元,接受杨某乙投注六合彩码单1470元,接受徐某某投注六合彩码单936元,以上投注六合彩码单计381444元,并将揽注的六合彩码单上报给“小溪”(另案处理),从中收取码单额8%或5%的非法渔利。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政和县**镇**村**号家中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五本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账明细、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宋某甲、占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徐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六合彩”非法坐庄揽注计381444元,从中非法渔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传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三册,物证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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