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吴川市**镇**村委会**村开设卫生站从事医疗诊治工作,分别于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3日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予行政罚款五千元。2018年1月3日,吴川市公安局到上述卫生站检查时,发现李某甲被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在卫生站内非法行医。2018年12月18日,李某甲自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位于吴川市**镇**村**号**房,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