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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5********,汉族,研究生文化,****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5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吴志刚,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国华,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公司需修通其南安林场对外的道路,南安乡西陂坑果园的部分果树阻挡了道路,**公司多次找温某某、易某某协商砍掉阻挡道路的果树事宜,但均未果。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南安林场果园的管事廖某某(已判决)指使公司员工刘爱英、宋梅英等人将西陂坑果园阻挡道路的47棵桔子树砍掉。经鉴定,被砍桔子树价值人民币20335.51元。

2018年9月20日,李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交待**公司获取政府贷款贴息之事,2019年6月19日,在李某某被逮捕期间,侦查人员找其核实砍桔子树的事实时,李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授意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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