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2014年11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甲到**城一个纸厂联系好假冒“维达”、“心相印、优选”、“清风”等卷纸、纸巾等,并由刘某甲、李某乙(已不起诉)出资进行销售,后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共计30.22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系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彦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蠡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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