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因赌博被安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路**号**小区**室。2012年4月1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5年1月28日,因侮辱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路**幢**室。2013年5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桐城市公安局大关派出所罚款200元;2015年1月28日,因侮辱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龙眠西路**区**号。2005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2年3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龙眠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路**弄**号。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财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赌博被桐城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8年4月11日,因犯故意毁财罪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元;2015年12月18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新渡镇**村**号。2012年3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8月3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城郊居委会**组**号。2010年12月23日因吸毒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9日因嫖娼被桐城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北路**号**小区**幢**室。2012年3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7月31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现住桐城市**家园**号楼**室。2014年2月1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月11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路**号。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殴打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 201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又以被告人李某甲、房某某、王某甲、甘某甲、甘某乙涉嫌抢劫罪、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陆某某、开某某、房某某、汪某甲、王某甲、汪某乙、甘某甲、吴某甲、陈某某、郭某某、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房某某、吴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汪某乙、王某乙涉嫌包庇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甘某甲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上述案件受理后作并案处理。本案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桐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桐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长期纠集被告人陆某某、朱某某、开某某、房某某、汪某甲、王某甲、汪某乙、甘某甲、甘某乙、吴某甲、陈某某、胡某乙、王某乙、李某乙(另案处理)、姚某甲(已死亡)等人,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李某甲为主要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经常目无法纪,借故生非,恃强凌弱,逞凶斗狠,肆意辱骂、恐吓、殴打他人,强行占用他人财物,或以拉横幅、喷油漆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在桐城市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为非作恶,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危害一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该犯罪团伙主要涉嫌以下违法犯罪事实: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0年3月28日23时许,在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50米大道**酒店里,李某乙的三姨方某甲同房东吴某乙为房租一事发生纠纷,该李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及林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害人吴某乙家门口(酒店后排二楼)采取辱骂、用棍子敲门等方式要求其开门。吴某乙夫妇身受惊吓被迫从二楼窗户跳下,二人均受伤。2010年4月6日,吴某乙妻子因轻微精神失常症状入住荣军康复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应激性障碍。
2.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吴某丙开设的赌场(桐城市龙达宾馆内)利用麻将牌“推牌九”赌博,该李认为吴某丙在麻将牌作假出千导致其输钱十六万元,后多次找吴某丙讨要该赌债。2011年2月3日晚(农历正月初一),被告人李某甲获悉被害人吴某丙在桐城市青草镇陶冲村**家中赌博,遂纠集被告人房某某、王某甲、甘某甲、甘某乙、李某乙、姚某甲等人前往**家找吴某丙要债,被告人李某甲将吴某丙带进**家一间卧室内,逼迫吴某丙还债,后吴某丙交出现金216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块手表用以抵债。
3.2014年1月份,徐某甲在澳门赌博期间多次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合计40余万港币,该徐回桐城后向被告人李某甲出具一张45万元人民币借条。2014年5月19日,该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前往桐城市孔城镇菜市场,被告人王某甲假借换车将该徐的皖H******奥迪A4轿车骗走交由被告人李某甲扣留,该徐发现后前往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茶楼向被告人李某甲讨要轿车。在讨要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对该徐进行殴打,致该徐受轻微伤。2014年6月,被害人徐某甲在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皖中路发现其皖H******奥迪A4轿车,并用备用钥匙将轿车开走,被告人李某甲发现后,言语威胁该徐致使该徐被迫将该奥迪轿车交于李某甲扣留。后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徐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轿车过户给他人以抵15万元债务。
4.2014年4月份,江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担保下向雷某某借款20万元,由被告人李某甲代为归还;2014年5月,江某某在澳门赌博期间,又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元,后江某某未能及时归还该两笔欠款。2014年晚稻收割季节,被告人李某甲为讨要该欠款,先后组织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开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甘某甲、陈某某、姚某甲等十余人守在江某某承包的农田旁故意阻止、延误被害人江某某收割水稻,逼迫江某某妻子将卖稻款提交一部分约 10万余元用于偿还被告人李某甲借款。同时,为逼迫江某某还债,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陆某某到孔城镇中心江某某家中,在车上悬挂带有“江某某欠钱不还,骗朋友钱畜生不如”字样的横幅,采用拉横幅方式逼债。被告人李某甲还安排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等人,采用在被害人江某某家的卷闸门上喷漆的方式来讨要债务。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还使用跟踪等软暴力手段,逼迫江某某将一辆宝马5系轿车(皖H******9)、一辆海格牌皮卡车(皖H*******D)于2014年12月份分别过户至李某甲父亲、李某甲妻子名下。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308000元将宝马轿车变卖用于抵债。
5.2012年的一天,王某某因偿还他人赌债,在徐某乙担保下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元,后因王某某未能偿还债务,李某甲于2013年10月份将徐某乙名下一辆红色马自达牌轿车(皖H******5)强行扣留长达3个月,其间该车交由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及违章,后被害人徐某乙无奈筹集4万元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用于还款方取回该轿车。
6.2013年的一天,胡某丁在挂镇赌博输钱后找被告人朱某某借款3万元,后仅偿还5000元。为找胡某丁讨要欠款及利息,被告人朱某某同开某某、吴某甲、开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对胡某丁及其家属进行滋扰、纠缠、殴打。2014年5月15日,该朱得知胡某丁姐姐正在桐城市人民医院分娩产子,便纠集多人到产房闹事逼迫胡某丁家人还钱。同月20日,被告人开某某在桐城市红星路附近发现胡某丁,便上前追逐、拦截胡某丁,并电话告知被告人朱某某。在红星路加油站附近,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同开某某、开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胡某丁控制,被告人朱某某对被害人胡某丁进行殴打并强行将该胡带至桐城市皖中路“老地方”茶楼包厢内。在茶楼内,被告人朱某某让胡某丁打电话通知家属拿钱赎人,后胡某丁干娘吴某对来到老地方茶楼包厢,胡某丁趁机逃离。同年8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同开某某等人来到桐城市双新开发区胡某丁父亲吴某戊经营的塑料包装厂,因索要债务与吴某戊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揪打,后双方在双新开发区派出所调解处理。
7.2015年的一天,彭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开某某处借款3万元,后还款1.5万元,仍欠下1.5万元未偿还。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找彭某某索债未果,遂来到周庄村民组彭某某妻子张某某的出租房内,逼问张某某彭某某下落,并言语威胁张某某让彭某某还债。该朱还于2016年8月5日晚、8月11日晚、8月12日晚,三次教唆未成年人高同虎向被害人彭某某出租房的玻璃窗户投掷石块,致使出租屋窗户玻璃破碎、张某某额头被砸伤。
8.2014年10月份一天下午,李某丙、齐某某同开某某等人在桐城市文城宾馆内打牌赌博。齐某某等人怀疑开某某赌博时搞假,便喊来了郭某某,郭某某确认开某某搞假后遂动手扇了开某某一耳光。开某某以他人赌博搞假为由电话邀约被告人开某某等人到文城宾馆寻求报复。被告人开某某、汪某乙吴某甲、开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丙强行带至昌平路逼迫其退款,李某丙不从,被告人汪某乙等人遂对被害人李某丙实施殴打,李某丙被迫退还部分赌资。被告人开某某、开某某等人又将李某丙强行带往境主庙水库继续逼迫其退款。李某丙、齐某某被强索1万元,才得以离开。
9.2013年10月份,朱某某在桐城市卅铺镇一赌场上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3万元。后因朱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陈某某纠集王某乙、汪某乙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2015年7月4日采取上门滋扰等方式向该朱讨债。2015年8月份的一天,该三名被告人又前往朱某某家讨债,朱某某被迫前往其朋友韩某某家讨要借债用于归还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遂安排被告人汪某乙、王某乙陪同前往,不顾韩某某反对借故在其家居住数日,严重影响被害人韩某某及其未成年儿子的正常生活。
二、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份初,被告人李某甲同朱文、方某乙欲在桐城市开发区和平村经营沙场。因经营需要,欲承租和平村新星组一块村民集体土地用于堆放沙石,遭到村民组长兼承租人徐某丁拒绝。2014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甘某甲、陆某某、胡某乙等人到和平村江明宽经营的养鸭场,逼迫被害人徐某丁将空地转租给李某甲使用,遭到被害人徐某丁当场拒绝,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遂对被害人徐某丁拳打脚踢,造成徐某丁受伤。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徐某丁医药费等费用1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该地堆放沙石,徐某丁等人未敢阻拦。
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合伙出资在桐城市龙眠街道二十米大道附近一自建房内为缅甸“新锦江”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百家乐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银行卡用于开设赌场,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赌资流转。其间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其亲属在赌场内经营算账,帮助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参赌,该“线下”赌场在经营数月以后关闭。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继续为缅甸“新锦江”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使用代理账号开通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该“线上”赌场经营至2016年5月。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时,使用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向福建上线上分卡累计汇款赌资900余万元。
四、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包庇、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9月25日,被害人姚某乙因感情纠纷在桐城市新渡镇凤凰城小区附近殴打余某某。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房某某说自己被打,该房遂纠集吴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前往该小区,姚某乙看见后害怕,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房某某追撵未果,遂同被告人吴某甲、杨某某将该姚宝马车用棒球棍砸坏挡风玻璃、车门。该姚遂报警。被告人房某某为掩盖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真相,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遂指使、安排被告人汪某乙、王某乙到派出所顶包。被告人汪某乙、汪某乙到案后作出虚假供述,为房某某开脱。为减轻罪责,被告人房某某又找到被害人以承担修车费用为代价换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自诉处理的申请,后该案由派出所调解处理。被告人房某某安排汪某乙、甘某乙到合肥修理该轿车,修理费用共计30684.86元,其中被告人房某某刷卡支付修理费27000元。
五、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获悉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其违法犯罪情况,为逃避法律制裁,潜逃至云南,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秘密从云南省景洪偷渡至缅甸。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从缅甸抓获归案;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回国投案。
六、涉嫌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1.2010年9月2日晚,李某戊、李某甲父子驾车到紫来大酒店,车辆行驶至酒店门口时,因会车让道与方某乙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甲邀约吴某甲等人到场, 双方发生口角后继而揪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方某乙受伤。后双方在文昌派出所调解处理。
2.2011年6月7日晚,在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交通村**饭店,高某某酒后与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前往现场帮忙处理。被告人李某甲邀约姚某甲等人到场后,刘某乙趁机逃走。高某某向殷新兵索要刘某乙联系方式未果,高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殷新兵拳打脚踢,造成殷新兵右耳挫伤、全身多发性软组织伤。2011年6月8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对高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李某甲等人未受到处罚。
3.2014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纠集王某甲、胡某乙、陈某某、陆某某等数十人到桐城市吕亭镇**村**组**街**号章某某(荣某甲驾驶员)家,以讨债为由强行将荣某甲名下的宝马轿车(车牌号为皖H******9)扣走。在荣某甲偿还部分欠款后,李某甲归还宝马轿车。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为报复荣某甲、荣某乙,指使汪某乙、郭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桐城市皖中路故意“碰瓷”荣某乙车辆并报警其酒驾,后荣某乙被公安机关处罚。
4.2014年的一天,罗某某因经营周转向李某甲借款300万元。在罗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2014年9月9日11时许,在桐城市30米大道附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被害人罗某某的车子开走,双方发生纠纷并相互辱骂,报警至龙眠派出所,派出所调解处理。
5.2015年2月5日,在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工地,王某丙因讨要工资与李某戊发生口角,强行将工地电源断开,李某戊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李某甲求助解决。后被告人李某甲、陆某某赶至现场,与王某丙发生口角继而揪打,被告人李某甲踢了被害人王某丙的腿部,造成被害人王某丙受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
6.2016年12月29日,胡某戊在桐城市开发区大王加油站给机动车加油后准备离开,被告人李某甲、甘某甲、汪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戊排队加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掐住被害人胡某戊的脖子将其推搡在机动车前盖处,被告人甘某甲用拳头击打胡某戊头部。后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分别对被告人李某甲、甘某甲给予500元罚款处理。
7.2014年上半年,刘某某在澳门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40万港币,后又在桐城向朱某某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因刘某某未及时还款,朱某某等人前往新渡镇**厂讨要债务,并安排大货车堵厂门、拉横幅、鸣笛干扰工厂正常生产。被告人李某甲到场助威并与被害人发生口角。
8.2014年6月份的一天,汪某丙经堂兄汪某丁担保从被告人朱某某处借款六万元,约定月息1毛。2015年2月14日,因汪某丙未能及时偿还债务,被告人朱某某纠集陆某某、汪某甲、开某某等人到新渡镇被害人汪某丁家,采用在轿车上拉横幅的方式讨债,双方发生口角后揪打在一起,造成汪某丙受伤。伤势经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
9.2013年5月4日下午,在桐城市大关镇合庄村候某某经营的沙场,因侯某某未及时偿还赌博时的借款,被告人开某某、开某某等人驾车到候某某经营的沙场讨要借款,双方发生口角并揪打,造成侯某某头部受伤。其间沙场工人拿出铁锹,被告人开某某见状后从汽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管制刀具对峙。后报警至大关派出所调解处理,并对开某某罚款200元,收缴刀具。
10.2015年7月份,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笪某某与赵某某因公司经营问题产生矛盾,公司停产。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笪某某邀约被告人房某某、吴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人到公司看护货物,继而与赵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拉扯纠缠。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
11.2013年7月5日14时19分,被告人汪某甲、王某甲为汪鹏出头,找至尊酒吧老板林某某承担费用,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汪某甲将酒吧大门锁闭30分钟左右,造成酒吧无法正常营业。
12.2018年5月20日,在古井大酒店门口,王某某与刘靖喜二人在参加婚宴时二度发生口角,其友被告人汪某甲过来帮王某某与刘靖喜朋友金某某争吵,被告人汪某甲拿棒球棍对被害人金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金某某受伤。
13.2015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乙因不满戴某某打电话给其女友鲍某某,双方发生口角,遂纠集王某乙、孙某某在西郊公园与戴某某见面,双方发生口角对戴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戴某某右侧膝关节损伤。
14.2013年4月25日22时许,在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辉煌国际娱乐会所,被告人甘某乙不满妻子醉酒,遂动手殴打了同场的胡某戊、程某某。经派出所调解,甘某乙赔偿被害人胡某戊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15.2014年5月16日,罗某某因帮张某乙向余某某索要债务与余某某发生争吵,后罗某某邀约被告人胡某乙、张志中、何进等人来到大关金铺新村小区饭店门口对被害人余某某拳打脚踢,致余某某受伤住院。后大关派出所对胡某乙执行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七、非涉恶人员郭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电话邀约缪某某玩耍,获悉缪某某和饶某某在一起。因缪某某手机电池耗尽关机,郭某某无法与缪某某取得联系,遂电话联系饶某某。饶某某拒接郭某某的电话,后郭某某在桐城市文昌街道自由空间茶楼找到缪某某、饶某某,郭某某对饶某某拒接电话一事怀恨在心,遂将被害人饶某某放置在茶楼桌上的苹果牌手机拿到一楼门口处摔在地上,致使苹果手机被毁坏。饶某某报警后,在派出所调解下郭某某赔偿饶某某人民币4000元。
(二)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1日15时,缪某某(另案处理)因男女感情纠纷在桐城市沙塘路方锦诊所二楼出租屋内同朱某某发生口角并揪打,后缪某某离开房间。同行的被告人郭某某发现缪某某受伤后,遂从车辆后备箱内取出两根棒球棍,该两人返回到出租屋内,对被害人朱某某实施殴打致朱某某眼部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2日,经桐城市公安局龙眠派出所调解,被告人郭某某、缪某某共赔偿被害人朱某某5万元。
(三)涉嫌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1.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桐城市盛景花园门口向汪某戊讨要债务,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汪某戊打伤,后龙眠所现场调解处理。
2.2016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受启发担保公司委托到桐城市金大地工业园**公司办公室里向徐某戊讨要欠款,双方口角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戊左脸抓破,龙眠派出所现场调解处理。
3.2017年的一天,朱某戊向郭某某借款3万元,后郭某某多次语言威胁让该朱还款。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朱某戊驾驶车辆时,被郭某某、缪某某驾驶两辆轿车逼停,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朱某戊语言威胁,后朱某戊报警。在此之后郭某某又多次找朱某戊讨要债务,逼迫其变卖铲车并签订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汪某乙、甘某甲、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陆某某、开某某、房某某、汪某甲、王某甲、汪某乙、甘某甲、甘某乙、吴某甲、陈某某、胡某乙、王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长期纠集聚合,目无法纪,逞凶斗狠,肆意妄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主要纠集者、以朱某某、陆某某、开某某、房某某、汪某甲、王某甲、汪某乙、甘某甲、甘某乙、吴某甲、陈某某、胡某乙、王某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陆某某、开某某、房某某、汪某甲、王某甲、汪某乙、甘某甲、甘某乙、吴某甲、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肆意追逐、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汪某乙、王某乙作案时属于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社会大哥”身份,纠集被告人陆某某、汪某甲、甘某甲、胡某乙等人,强迫他人出租集体土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陆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或者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为逃避处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潜逃至缅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构成自首。被告人房某某、吴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房某某犯罪后指使他人作伪证,逃避法律追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汪某乙、王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接受安排作假证明包庇实施犯罪的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其中被告人王某乙作案时属于未成年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陆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开某某、甘某乙、陈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汪某甲、甘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房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胡某乙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追究被告人汪某乙、王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房某某、汪某甲、王某甲、甘某乙、胡某乙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陆某某、房某某、汪某甲、王某甲、汪某乙、甘某甲、吴某甲、郭某某、王某乙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亮亮
2020年2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胡某乙被羁押在望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被羁押在太湖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开某某、汪某甲、吴某甲被羁押在潜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房某某、汪某乙、甘某甲、甘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被羁押在桐城市看守
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光盘93张、换押证15份。
3.量刑建议书7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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