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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岁(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擦车搭载李某乙沿五华县河东镇增塘堤由北往南行驶,途经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中心屋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驾车超越左转弯的由杨某华驾驶的赣C3****重型牵引赣C8****挂货车时,因速度过快而摔倒在地,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主要责任,杨某华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李镜波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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