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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宁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乙,沿宁洱县东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洱县**镇**路**路段时,与对向苏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甲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无事故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9.07mg/100mL血,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苏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全部修理费人民币2.4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甲与苏某某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达199.07mg/100ml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18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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