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5********,汉族,群众,个体工商户,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云M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昌宁县大田坝镇民心桥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15日,李某甲被昌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有春

检察员:张艳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