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0日21时许,李某乙(已判决)为朋友钟某甲“走错房间被骂”一事而纠集被告人李某甲(“**辉”)、钟某乙(已判决)、岑某甲(已判决)等人为钟某甲出头,李某乙一方在阳江市阳东区**镇**酒吧门口处与被害人钟某丙一方发生了争执,在此过程中,李某乙和李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钟某丙、冯某某头部打伤,随后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先后离开,钟某丙与冯某某即被送往**卫生院治疗。过后不久,李某乙仍想继续泄愤报复,又带领李某甲、钟某乙、岑某甲等人以衣蒙面、手持长刀冲到**卫生院意图砍打钟某丙,后被劝阻离开。经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6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大道一工地内因工作纠纷引发肢体冲突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李某乙、钟某乙、岑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钟某丙、冯某某的陈述;4.证人郑某某、钟某丁、岑某乙、邓某甲、陈某某、钟某甲、叶某某、邓某乙、钟某丁的证言;5.辨认笔录;6.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病情记录、鉴定文书、损伤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9.视频截图;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1.到案经过;1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并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蓝茜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含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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