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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16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路***号,住伊川县城关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审查以社会危险性小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租用位于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成姣轿车汽修二楼的房子,放置四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其中三台为捕鱼机,一台黑红梅方机器,该四台机器均为八人位,共三十二个操作单元,并具有上分、下分、退币赌博功能2018年4月19日,伊川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查获服务人员董某某、蔡某某。涉案捕鱼机被伊川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查明,李某乙(另案处理)为该赌场经理,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工作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物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3.辨认笔录;4.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蔡某某、董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6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关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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