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东口**送货员,出生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区**号,现租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村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艳华、被害人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本市怀柔区商业街东口**后门处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互殴,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打伤,致被害人李某乙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4-7肋)。经鉴定,李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2月2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3.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温某某、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查询材料、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怀柔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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