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阳城县**镇**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5月15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1998年和马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矛盾一直住在马某某家,后双方离婚,但仍同居生活。2017年李某甲父亲去世后,李某甲和马某某回到李家居住,后又因家庭矛盾,李某甲母亲王某甲到女儿李某乙家生活。
2019年10月24日下午,王某甲回到自己家中居住,但李某甲夫妇拒绝王某甲回家居住,将大门锁住后离家外出。李某乙得知此事后,和丈夫陈某甲来到李某甲院外,并通知亲戚到李家,欲调解家庭矛盾。王某甲进不了家,便拿石头将门锁砸开后进入院中。陈某甲为防止王某甲挨打时跑不出来便将大门卸下。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甲与马某某返回家中,见门被卸下便大骂陈某甲,接着二人发生撕扯,被人劝开后,李某甲又到厨房取出菜刀,朝陈某甲砍去,陈用手挡刀时左手被砍去一根大拇指。经鉴定,陈某甲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乙、王某乙、成某某、陈某乙、马某某、陈某丙、王某甲、李某丙、曹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晋阳
检察官助理:王 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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