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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枝)(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枝,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6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现暂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枝在澄海区凤翔街道昆美中兴路西36号巷附近一出租屋摆放一台麻将桌,招引周边外来务工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至该赌场被查获,被告人李某甲枝共抽水获利约1200元。2019年9月16日下午5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郭某某、李某丙、卢某某、杨某某果(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赌资720元、麻将桌1张、麻将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枝的供述;

2、证人郭某某、卢某某、李某丙、杨某某果、欧某某的证言;

3、扣押物品清单;

4、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枝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枝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扣押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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