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8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揭西县大溪镇往揭西县河婆街道方向行驶,行经揭西县大溪镇大岭埔村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且主动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事故赔偿款49.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死者遗体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周、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叙钊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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