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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桂R****8小型普通客车至广西贵港市Y202线(樟木-荣颜)5KM+60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鉴定,李某甲事故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按时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林敏

2020年4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1896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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