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乡**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该于2011年1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于201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4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夜间窜至我市**小区、**小区、**小区,趁无人之际,将小区楼道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地下室存放的粮食等财物盗走,大多予以销卖非法获利,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1650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8日夜,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单元7楼,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科讯牌折叠电动自行车盗走。后李某甲将该被盗车辆抵押给冯某某。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1444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4单元1楼,将被害人李某丙在楼道内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3168元。被盗车辆未追回。
3、2019年10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3单元李某丁家的地下室,将地下室内存放的一袋大米和两袋白面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大米和白面总价为324元。被盗粮食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4、2019年12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4单元24楼,将被害人李某丙在家门口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3395元。被盗车辆未追回。
5、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2单元1楼,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1678元。被盗车辆未追回。
6、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4单元1楼,将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楼道内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1441元。被盗车辆未追回。
7、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2单元1楼,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2043元。被盗车辆未追回。
8、2020年1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高平市**小区**楼4单元,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晚(2020年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又窜至高平市**小区4号楼3单元,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车辆的价格为1324元,牛某某被盗车辆的价格为1690元。杨某某的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牛某某的被盗车辆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冯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贾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李某丁、牛某某、李某戊、雷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路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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