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涧西区**街坊**栋**门**号。2001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涧西区一拖6号街坊小区,将停放在该小区52栋1单元门口的一辆粉色黑色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自用。经鉴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2050元。
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涧西区北一号街坊小区,将停放在该小区12栋5单元门口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的电瓶盗走,次日李某甲将盗窃所得电瓶变卖一百余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99元。
2019年12月0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洛阳市涧西区矿谷新村小区6号楼楼下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发票等;
2. 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 、李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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